【/h/】为了拿回医院冷冻的胚胎,一对夫妇把医院告上了法庭。但人类胚胎含有DNA遗传物质,具有生命属性,不是民法上常见的客体。医疗服务合同失效后,能否要求医院退回冷冻胚胎?是否存在潜在的伦理和法律风险?近日,该案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法院)审理,已获判决。
案件:夫妻要求返还冷冻胚胎
【/h/】马先生是德国人,2013年与刘女士在德国登记结婚。2016年4月至5月,刘女士在广州某医院进行采卵手术。医院为马先生和刘女士成功配了两个胚胎,并采用冷冻技术保存。目前刘女士已年过50,无生育能力,无法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2021年1月4日,马先生、刘女士向越秀法院提起诉讼。
【/h/】马先生和刘女士抱怨道:“我们与医院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这两个冷冻胚胎对我们来说具有精神和情感价值,我们主张解除与医院的冷冻胚胎保存协议,要求医院返还这两个冷冻胚胎。”
【/h/】对此,广州某医院表示,该医院确实储存并保存了原告提供的冷冻胚胎,但由于胚胎返还后可能产生法律和伦理风险,该医院无权同意或驳回原告的请求,并请求法院依据法律和政策做出综合判决。
判决:医院退回2枚冷冻胚胎
【/h/】越秀法院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后,一审判决支持马先生和刘女士的主张,确认两原告与医院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将两枚冷冻胚胎返还给两原告。据悉,此案是广东首例民法典处理的冷冻胚胎返还案。
据报道,一审宣判后,原被告都服从了判决,没有上诉。
【/h/】越秀法院第四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法官欧阳傅生称,这两枚冷冻胚胎中含有两名原告的DNA遗传信息。虽然人类胚胎的法律性质至今尚无定论,但不可否认的是,两位原告在生命伦理学上与两个胚胎的关系最为密切,是自然权利人,享有保存和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
原告与医院签订了医疗服务合同,目的是完成胚胎移植和实现生育。现原告刘女士已无生育能力,合同目的无法再实现。因此,胚胎移植涉及的两个胚胎应交给其权利人即两个原告保管和处置。
法官:冷冻胚胎不能用于出售
民法典第109条规定,与人类基因、人类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获得涉案胚胎后,不得利用胚胎从事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代孕等医疗活动。
【/h/】据报道,两位原告明确表示,他们知道相关的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守法院的警告。
欧阳傅生提醒说,代孕在中国是绝对禁止的。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代孕违背了公序良俗,冲击了人类基于自然规律的生育秩序,造成了家庭伦理和法律秩序的混乱,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此外,代孕行业的相关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故意伤害罪”、“遗弃罪”。
冷冻胚胎不能用于销售。《民法典》第1007条规定,禁止买卖任何形式的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无效。所以生命、身体、健康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要素,是一切人格权的载体,绝对不允许物化和商业化。(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特约记者岳燕)
发布时间:2021-02-22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