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人民网北京5月7日电(记者崔元元)据国家医保局官网消息,为解决人民群众在跨省就医结算中的“急、急”问题,加快跨省直接结算门诊费用,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快跨省直接结算门诊费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h/】《通知》要求,2021年底前,各省60%以上的县至少要有一个省际普通门诊费用联网医疗机构,各统筹地区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对于各地广泛开展的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5种门诊慢性病,每个省至少有一个统筹地区,实现跨省直接结算相关治疗费用。

【/h/】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基本实现上述五大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和统筹覆盖,推进其他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或网上零星报销。

【/h/】通知明确指出,各省要全力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结,确保2021年底前各省、各统筹地区全部开放为参保地和双向就医地,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结。

【/h/】附《关于加快跨省直接结算门诊费用的通知》全文

财政部国家健康保险局

关于加快跨省直接结算门诊费用的通知

医保发[2021]27号

【/h/】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

【/h/】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的重点任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跨省政府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的要求,解决人民群众在跨省就医结算中的“急、急”问题,加快跨省直接结算门诊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h/】2021年底前,各省60%以上的县至少有一家省际普通门诊费用联网医疗机构,各统筹地区基本实现了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对于各地广泛开展的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5种门诊慢性病,每个省至少有一个统筹地区,实现跨省直接结算相关治疗费用。

【/h/】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基本实现上述五大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和统筹覆盖,推进其他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或网上零星报销。

二.关键任务

(1)扩大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跨省覆盖面。各省要全力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结,确保2021年底前,各省各统筹地区双向开放为参保地和医疗地,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结。

【/h/】(2)积极推进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各省要规范和统一门诊慢、特殊疾病的申请方式、就医规定等政策措施。门诊慢、特殊疾病相关治疗费用直接跨省结算,使用国家统一疾病编码,执行支付范围及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的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区政策,如门诊慢、特殊疾病的疾病范围、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医保局重点推进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5个门诊慢性病相关治疗费用直接结算。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区域合作,协商确定纳入网上结算的补充疾病,探索将更多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相关治疗费用纳入跨省直接结算或通过网上报销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府服务。

(3)全面推进定点医疗机构网络化。省级医保部门要引导所辖地区加强协议管理,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同时提供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按照合理布局、分步整合的原则,重点在异地就医需求大、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加大网络化定点医疗机构的扩张力度。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定点零售药店跨省提供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

(4)持续优化异地就医在线服务。实行“承诺制”、“补缺制”,异地就医推广“零差事”、“不见面”等在线服务。已在全国各地联网快速申报就医、并自行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省份,力争到2021年6月底实现全地区覆盖。未上线的省份计划推进系统改造和联调测试,尽快开通相关服务。2021年9月底前,全国各统筹地区将基于全国医疗保险服务平台提供统一的网上申报服务。

【/h/】各地开放医疗直接结算服务的试点省份要及时掌握和跟踪试点的实施和运行情况,并在2021年6月底前向国家医保局提交自评报告。国家医保局将适时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5)确保跨省直接结算信息系统升级到位,运行顺畅。2021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要按照《跨省医疗管理子系统接口规范(V2.0)》要求,安全、平稳、有序地升级系统接口,新接口支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社保卡等医疗介质直接结算。2021年6月底前,各地要将全国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代码上传至全国跨省医疗管理子系统,开设门诊慢、特殊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同步上传已开设的疾病代码。

【/h/】(6)加强跨省异地医疗结算业务的协同和效率。门诊结算时间性强,各地要充分利用跨省异地医疗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医疗场所与参保场所的信息沟通。医疗场所要按照《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监管,切实打击欺诈和保险欺诈行为。国家医保局将探索实现零星报销网上办理的路径。参保地可以通过全国跨省医疗管理子系统的业务协同管理模块发起费用调查,医疗场所应积极配合、协助完成。

【/h/】(7)加强异地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预付款和清算资金管理。各省级医保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关于完善各省医疗直接结算资金支付支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2020〕2号)中提出的时限要求,按期完成年度垫付额度调整、垫付应急增加、月度清算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在全国跨省医疗管理子系统中完成确认工作。原则上当月跨省医疗结算费用应在次月20日前申报计入清算,清算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当年跨省医疗结算费用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结算;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报告。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是《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的重点工作。各级医疗保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地位,始终把医疗保险的优质发展与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中遇到的“急难、急忧”问题。各级医保部门要把跨省就医直接结算作为本单位年度重点任务,主要领导个人负总责,分管领导抓好落实。根据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把握工作节奏和强度,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任务按时保质完成。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医保部门按要求做好预付资金和清算资金的归集支付工作,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重点任务。

(2)加强整体协调。各省级医疗保险部门要统筹“十四五”期间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运行,坚持跨省直接结算政策和门诊费用管理的统一和规范,兼顾全国统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和15个业务代码的实施进度,加强系统集成,注重各项改革的协调推进。尚未在省内异地开展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根据跨省联网工作安排,同步实施省内联网结算。

【/h/】( 3)加强调度监管。2021年4月30日前,省级医保部门将向国家医保局提交2021年至2022年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方案。各省应在全省建立专项监督台账,并定期调度和协调区域准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和系统运行。全国医保局将按月上报各省医疗直结扩大情况和系统运行中上报的差错情况,并会同财政部按季度上报各省医疗直结资金征缴情况,及时组织各省跨省直结门诊费用实际测算,对进展缓慢、执行不力的省份进行约谈监督。

发布时间:2021-05-08 15:10